一、法律規定哪些是刑事案件?

1、八類重大刑事案件在《刑法》第17條中的解釋為主要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普通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有什么區別?

刑事案件不分普通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案件的界定是沒有統一標準,都是相對而言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在案件中,它們沒有特定標準的。

一般情況下按照:

1、標的額的大小;

2、影響力;

3、雙方人數多少;

4、殺人案件。

等等情況去做判斷和依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一)本區域內社會影響較大;

(二)受害人眾多;

(三)暴力型犯罪;

(四)流竄作案、多次作案。

這樣會作為重大刑事案件來對待的。

三、刑事案件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及時間是什么?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刑訴117條。

1、拘留期限

1)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并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日。包括提請檢察批捕的7日。

2、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刑訴156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

3、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4、對于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可達7個月”;另有重要罪行的還可重新計算。

拘留及批捕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

法律規定哪些是刑事案件,這個問題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非常明確的解答,刑事案件跟刑事案件之間是存在著本質的區別的,處罰的情況也是不一樣的,違反了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看完上文內容后,還有其他想要咨詢的問題,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會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