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多次強奸罪判多久?
一、根據規定多次強奸罪判多久?
1、多次涉嫌犯強奸罪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根據規定,多次實施強奸罪的犯罪分子,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會被認定涉嫌犯了強奸罪嗎?
1、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會被認定涉嫌犯了強奸罪。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2、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強奸行為,這是由于這是一種違法行為,若是情節嚴重,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犯了強奸罪。具體來說,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就屬于強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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