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槍打獵犯法嗎判幾年(打獵槍支持有屬于犯法嗎)
對持有氣槍行為進行罪與非罪的判斷時,要堅持以刑法謙抑性原則、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原則和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為指導;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實質標準,以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為法律標準。
對于行為人持有氣槍的行為,我們可以從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分別分析:
客觀方面:當前槍支鑒定制度中存在槍支標準不合理、刑法、行政標準沖突等問題,辯護人以及相關機關都應該根據重新界定并細化后的“槍支”的鑒定標準來統一評判。
主觀方面;在判斷行為人持有氣槍行為罪與非罪時,容易出現事實認識錯誤與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判斷。事實認識錯誤采用外行人領域的平行評價標準來進行認定;違法性錯誤采用行為人認知與一般人認知相結合的方式,會對行為人更公平合理。
在對持有行為社會危害性的認定時,應結合持有氣槍行為的具體社會危害性,考慮槍支致傷力、能否通過改制達到增強致傷力的效果、行為人主觀認知和違法所得等,對這些因素進行綜合分析。
典型案例
2023年8月,被告人王某將一把獵槍、一把帶瞄準鏡的半自動改裝動步槍和數余發子彈交給于某(已另案處理),并向于某稱趙某需要野豬油,交付給他的槍支和子彈都來源于被告人趙某,方便于某打野豬。2023年5月,于某將槍支帶至當地草場,發生持槍傷人案件,當地居民報警,后于某被公安局抓獲,收繳槍支五把,子彈120發,黑火藥3瓶。經當地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涉案疑似長槍均屬于槍支,涉案疑似槍彈均屬于彈藥。案發后,涉案槍支和子彈已被扣押并收繳。
對公訴機關指控,法院評判如下:
1、本案中,認定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證據能形成完整、閉合、相互印證的證據鏈;
2、本案中,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涉案槍支、子彈均來源于被告人趙某、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涉案槍支、子彈確實是由趙某委托王某交給于某的,能夠獨立證明槍支、子彈來源于被告人趙某的證據不足。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現作出如下判決:
1、宣告被告人趙某無罪;
2、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3、對公安機關扣押的涉案槍支及子彈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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