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檢查(勘察)是行政執法機關制止違法、收集證據的重要手段。做好現場檢查(勘察)并制作規范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對生態環境執法調查取證工作有著重要意義。

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的法律地位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現場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行政訴訟證據類別。這是立法者根據我國行政執法的具體實踐,充分考慮我國行政執法的現實需要,在行政相對人不配合調查取證、不提供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對行政執法機關調查取證工作如何正常開展做出的規定。《行政訴訟法》將現場筆錄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別,對于行政執法機關正常開展執法活動,有效打擊違法活動意義重大。

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也對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的法律地位進行了重申。第三十二條規定:“環境行政處罰證據,主要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和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監測報告和其他鑒定結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形式。”

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的獨特證據屬性

從證據屬性看,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具有以下特性:

(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屬于原始證據。它是直接來源于檢查現場或案件現場的第一手材料,客觀記錄了在檢查現場或案件發生現場的檢查過程或案件違法過程或狀態。相較于傳來的證據而言,原始證據的證明力更強。

(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屬于直接證據。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記載的內容與檢查現場或案件的相關性最強,往往也最具實質性的內容,能夠直接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相對于間接證據而言,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更強。

(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是對實物證據的固定和反映。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不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而是如實地記錄案件事實,它的證據價值來源于如實記錄的內容所顯示的證據間的綜合關系,是對檢查現場的實物證據特征的書面記錄,是對實物證據內容的固定和反映。相對于調查詢問筆錄等言詞證據而言,實物證據的證明力更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現場筆錄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第(六)項規定,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的制作規范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的實質是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獲取的證據。一旦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將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的證據接受法庭質證。而法庭對證據的質證就是圍繞著證據的“三性”展開,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所以,為確保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作為定案證據被法院采信,建議行政執法機關在制作之初就要圍繞著證據“三性”的要求進行規范制作。

(一)確保真實性。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是記錄檢查現場的真實情況。因此,制作的時間應當是當場制作,不得事后補記、增刪。當場有修改的,由被檢查人在修改處簽名或捺印。對現場需要進行多次檢查的,每次檢查均應制作筆錄。制作的地點應當是在檢查的現場,不能異地制作。一個案件有多處現場的,應分別當場制作筆錄。

(二)確保客觀性。客觀性是真實性的衍生要求。追求客觀真實,是最大程度發揮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力的關鍵。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應使用敘述性和說明性的語言,不應用議論性、渲染性、結論性、推斷性的語言。比如不應當使用“大約”、“大概”等模糊詞語,“多”、“左右”等不定詞語,或者現場進行認定,使用“違法”、“非法”、“擅自”等詞語,甚至像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一樣,直接在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中描述違法情形。使用非客觀性語言不僅會影響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的客觀性、真實性,降低其證明力,還容易引起被檢查人情緒對立,給現場檢查工作帶來阻力。例如檢查現場有一暗管,應表述為“現場×××處發現一根×××軟管,直徑×××,長度×××,連接×××到×××,管道發現有液體殘留(或發現時有液體通過管道排放從×××排放至×××)”,而不應表述為“現場發現暗管偷排污染物”。

(三)確保合法性。現場檢查時要有兩名以上持合法有效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同時在場進行,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被檢查人申請回避和配合調查義務,記錄結束后要被檢查人核對、簽名(暗查等無法出示和確認的情形除外)。被檢查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并且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簽字。有其他人在場的,由其他人在見證人欄簽字。實踐中,部分執法人員往往忽視對被檢查人未簽名原因的記載。這樣的筆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的規定。

(四)確保關聯性。關聯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現場筆錄的內容要與案件事實相關。案件事實主要包括違法事實和規范執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實,無關的事實不予記錄。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件事實要素。當場準確確定有關要素并將其真實記錄下來是執法人員調查取證能力的體現。這種執法能力需要執法人員在長期的執法實踐中不斷積累、不斷磨煉之后才能具備。二是現場筆錄要與被檢查人及其他證據形式相關聯。首先要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據和被檢查人關聯起來,要記錄檢查過程中被檢查人的反應和配合情況。其次,要發揮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在各證據形式中的關聯作用,以體現不同證據之間的相互支持和印證關系。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在現場檢查的同時也進行了現場采樣、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攝影錄像、現場繪圖等活動,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的內容要載明以上活動,以便將各種證據形式串聯成證據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