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謀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那么,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量刑起點標準是什么呢?找法網小編為您解答。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量刑起點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二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對于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的行為,通行的做法是將其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嚴格禁止,即競業禁止是公司董事、經理的一項特殊義務,其目的在于防止上述人員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利益,為自己或他人謀利。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這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當然也包括國有企業、公司的)

公司法并未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要求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修訂后的刑法增加了這類犯罪。根據刑法第165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構成犯罪。

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

2、獲取非法利益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構成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指什么?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量刑起點標準是什么呢?,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構成。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利益。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要素:

第一,行為人須利用職務便利,是指利用自己擔任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的有利地位和掌管國有公司、企業的產供銷、人財物的便利條件。

第二,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這是客觀方面的基本特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行為人要有為自己或為他人經營的行為;二是行為人的經營行為與其任職公司、企業的營業屬于同類,當然包括同一種營業。

第三,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

通過以上的小編為大家的總結,我們可以得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如果還有什么疑問,或者需要這方面的法律幫助,隨時歡迎來咨詢找法網的相關顧問進行幫忙解答。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網站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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