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起訴(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起訴法官)
原告撤訴后能否再次起訴?
原告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實再次起訴。因為爭議事實雖然已經經過法院受理,但是法院沒有對實體權利義務作出生效裁判,當事人仍然可以訴請司法機關,請求國家機關公權力救濟。
當事人撤訴后再次起訴,不少人認為其違反了禁止重復起訴的原則,但是當事人撤訴后再次起訴并不符合重復起訴的條件,當事人撤訴的,爭議事實未經過生效裁判審結,不適用重復起訴的規定。但是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有一些特殊限制。
1、當事人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當事人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當事人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當事人撤訴可以分為當事人申請撤訴和按照撤訴處理,按照撤訴處理,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原告,包括本訴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反訴的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未經準許中途退庭以及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的,按照撤訴處理。
2、原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準許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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