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不一致)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積極主動地為吸毒者提供場所,間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吸毒者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內吸毒而予以放任,不加阻攔或舉報。
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給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場所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主動要求或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
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三、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規定:
第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四、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綜合考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五、案例解讀
2023年至2023年,被告人游某在其男朋友馬某位于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家中,多次容留宋某吸食黃砒、冰毒等毒品。2023年9月18日、19日,游某兩次容留宋某、游某1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后被查獲。經現場檢測,游某因吸食黃砒、冰毒尿液結果呈甲基苯丙胺、嗎啡陽性;宋某因吸食黃砒、冰毒尿液結果呈甲基苯丙胺、嗎啡陽性;游某1因吸食黃砒尿液結果呈嗎啡陽性。
法院認為,被告人游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解讀:《刑法》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本案中,游某兩次容留宋某、游某1在家中吸毒,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六、律師解析
(一)對“容留人”的認定
容留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允許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無論是自己管理的場所還是提供的場所,容留人必須是這個場所的實際控制人。只有容留人對場所具有實際控制能力,容留人才具有制止和中斷的義務,才能成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主體。行為人是否為一個場所的實際控制人,應依據其是否具有制止或中止提供場所的期待可能性來判斷。
(二)對“容留場所”的認定
提供場所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核心要件。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場所”,應做廣義解釋,泛指可以吸毒的空間。包括行為人自己的住宅、居所,或者租賃、借用他人的住所,以及賓館、娛樂場所、汽車等空間。本罪中的“場所”應具有一定的封閉性,能夠為吸毒者提供一定的隱蔽和方便。
(三)提供便利條件是否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該規定將提供其它便利條件排除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之外,按照罪刑法定原則,除為吸毒者提供場所并符合其他要件的可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外,其余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不能再按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結尾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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