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肯定是屬于行為犯的,因為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這種行為直接導致了受害者死亡,行為犯和結果犯實際上也是有著一定的劃分標準的。行為犯在更多的時候傾向于犯罪未隨。而且像故意殺人罪的這種罪行,基本量刑都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間的,這已經屬于一種極其嚴重的刑事犯罪了。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因其犯罪成立的要見是有殺人的故意并且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如果在犯罪準備階段被制止或者主關停止該行為,則為故意殺人未遂或故意殺人中止,因此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二)、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三)、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四)、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五)、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六)、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七)、出于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的行為。

故意殺人罪屬于嚴重侵害公民生命權利的犯罪行為之一,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害他人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的,都會被認定為犯罪,故我國的故意殺人罪屬于行為犯,行為犯的構成要件是只需要實施相應的行為,不需要達到既遂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