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犯罪預備構成犯罪么
一、根據規定犯罪預備構成犯罪么?
構成犯罪,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的?
(一)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成立犯罪預備,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即為了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或者說行為主觀上做出了實行某種犯罪的決定。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預備行為是為犯罪的實行創造便利條件,以利于發生結果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整個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種原因停頓下來,預備行為就會進一步發展為實行行為,從而造成結果。
(三)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犯罪預備終結于預備階段,即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如果已經著手實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預備。未能著手實行犯罪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沒有完成預備行為,由于某種原因未能繼續實施預備行為,因而不可能著手實行;二是雖已完成預備行為,但由于某種原因未能著手實行。
(四)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預備終結于預備階段,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必須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行為人本欲繼續實施預備行為,進而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違背行為人意志的原因,使得行為人客觀上不可能繼續實施預備行為,或者客觀上不可能著手實行犯罪,或者使得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客觀上已經不可能繼續實施預備行為與著手實行犯罪。
三、犯罪預備在取保候審期間需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四、犯罪預備公安機關撤案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犯罪預備證據滿足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犯罪預備構成犯罪么這個問題就介紹到這里,并不是所有的預備犯都可以被免除處罰,結合相關的犯罪情節預備犯也有可能被判刑,但對預備犯的判刑相對較輕。看完本篇文章內容,如果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問題,會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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