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法經營煙草罪判刑幾年
一、北京非法經營煙草罪判刑幾年
非法經營煙草的判刑標準如下:
1、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經營煙草屬于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如果達到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程度,則構成非法經營罪,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非法經營煙草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于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二)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三)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沒有經過煙草專賣的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并且是沒有生產許可證或者是沒有批發許可證的,那么生產、批發煙草制品,個人非法經營的數額達到50000元或者是個人違法所得的金額已經滿10000元,那么基準刑是從一年開始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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