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察院移交案件建議提起公訴。那么刑事拘留一般多久才判?刑事拘留判刑會通知家屬嗎?刑事拘留怎樣才能取保候審?相信這是很多當事人都比較關心的問題,下面法議網(wǎng)小編特意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看完后能夠幫助到您。

一、刑事拘留一般多久才判?

一般是6-7個月左右判刑。

如果情節(jié)輕微,也有一個月就判的,情節(jié)嚴重的,一年半載沒有判的。

家屬如果想為當事人提供幫助,建議考慮委托刑事律師介入辯護。

刑事案件辦案時間流程如下: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二)逮捕、偵查: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審查起訴: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jù)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四)法院一審: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不包括補充偵查和改變管轄)

第一百六十四條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刑事拘留一般多久才判?刑事拘留判刑會通知家屬嗎?,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五)法院二審:一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因此一般是6-7個月左右,最長近16個月(也許更長)。

二、刑事拘留判刑會通知家屬嗎?

一般不會。

刑事案件判刑法院一般不會告訴家屬的的,除未成年人為被告人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開庭前,都不會通知被告人的家屬。判決后,法院沒有義務通知家屬,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只有在判決生效,交付執(zhí)行的時候,執(zhí)行機關將人犯收押時才會通知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zhí)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jiān)獄或者其他執(zhí)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jiān)獄執(zhí)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zhí)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zhí)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zhí)行刑罰。

執(zhí)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zhí)行期滿,應當由執(zhí)行機關發(fā)給釋放證明書。

三、刑事拘留怎樣才能取保候審?

滿足條件,即可申請取保。

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條件如下: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1)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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