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王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那么剝奪政治權利什么時候開始執行呢?其含義又是什么呢?

【律師解答】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附加刑,除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一般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剝奪政治權利從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有期徒刑執行期間。

剝奪政治權利主要是只剝奪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