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交易雙方怎么判刑?

毒品交易雙方可能會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非法持有毒品與窩藏毒品的區別是什么?

1、非法持有毒品與窩藏毒品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持有毒品的行為人如果是為了自己吸食或作其他難以查明的目的而持有,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如果是為其他犯罪分子藏匿毒品,以逃避司法機關的懲處,即為進行毒品犯罪的行為人窩藏毒品而持有,應當按照窩藏毒品罪處罰。

(2)非法持有毒品在主觀上是單純持有,既不是為進行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也不是為其他犯罪分子而持有;窩藏毒品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為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毒品。

(3)對于所窩藏的毒品本身是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而不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毒品,行為人對其進行窩藏,由于毒品不是贓物,因而不構成窩藏毒品罪,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

2、非法持有毒品罪本質上屬于兜底條款。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的行為,應是無證據證實所持有的毒品的來源合法,且不能證明系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以及因窩藏、轉移、隱瞞毒品而控制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作為堵截條款,反映的是國家對毒品犯罪從嚴打擊的立場,避免處罰上的漏洞,并不存在將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解釋為“無位移的持有”的正當理由。

三、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為同時滿足販賣毒品罪的主觀、主體、客觀、客體要件。

1、販賣毒品罪的主體要件

販賣毒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販賣毒品罪主體。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販賣毒品罪侵犯的客體

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販賣毒品罪在客觀方面

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為。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

4、販賣毒品罪在主觀方面

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任何公民、單位都不得實施販賣毒品的行為,如果明知他人售賣的是毒品也不得實施購買行為,否則是有可能會因為涉嫌犯販賣毒品罪等的罪名被判處刑事處罰。對毒品交易雙方怎么判刑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