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還被判拘役怎么辦?

取保候審還被判拘役可以委托律師處理。取保候審被判處拘役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二、拘役的適用對象是什么?

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短期羈押的犯罪分子。與拘役的適用對象相比,管制只限制但不剝奪人身自由,

而有期徒刑是罪行較重且需要剝奪人身自由的最主要刑罰方式。

三、拘役可以保釋嗎?

所謂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在我國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此外,取保候審并非任何人任何情況都可以適用,要適用取保候審需要有一定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在當代的社會,取保候審和拘役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一些措施,取保候審實際上是屬于一種強制性措施的方式,但是拘役是屬于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刑法》處罰的措施。如果采取了取保候審的措施,同時有被判處拘役,之后可以委托律師來辯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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