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了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明確公安機關各有關業務部門偵查犯罪的職責,準確、及時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公安部的職責任務和部機關的機構設置情況,1998年10月26日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現將該《規定》印發給你們,并將確定公安機關內部案件管轄分工的原則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確定案件管轄分工的原則

公安部劃分各有關業務部門案件管轄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辦案權與事權相一致。各有關業務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與其職責權限相一致,與其管理職能相一致。

(二)明確責任,減少交叉,加強配合。各有關業務部門對各自管轄的刑事案件要按照偵審體制改革的要求,從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直至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中間一般不再移送其他偵查部門關于印發《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通知,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諉,并應加強協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慮各有關業務部門的實際情況。確定案件管轄分工,要綜合考慮案件管轄的歷史情況、機構設置以及各部門辦案力量等實際情況,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發揮偵查部門和行政管理及技術部門的職能作用。為避免案件管轄過于分散,確定管轄刑事案件的部門主要是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刑事偵查和禁毒部門,治安、邊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門管轄與其行政管理職責相關的部分刑事案件。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行動技術、信息通信部門雖然不承擔案件管轄的任務,但對職能管理中發現的犯罪線索要及時移送有關的偵查部門立案偵查,并積極協助、配合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以充分發揮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的職能作用,增強在打擊犯罪方面的整體作戰能力。

二、關于幾種特殊案件的管轄與協調問題

由于《刑法》中有關罪名的規定和公安部偵查部門設置及其職責任務的實際情況,在具體辦理案件過程中必然產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轄問題,有必要對幾種特殊案件的管轄進一步予以明確:

(一)《刑法》第120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案由刑事偵查部門和國內安全保衛部門共同管轄。對于具體案件的立案,應當按照有利于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有利于及時偵破案件的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管轄部門。刑事偵查部門和國內安全保衛部門應當在立案查處工作中加強銜接和配合。

(二)《刑法》第300條規定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中,利用迷信的犯罪案件由治安管理部門管轄,其他案件由國內安全保衛部門管轄。

(三)《刑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案由刑事偵查部門管轄,治安管理部門在治安管理過程中發現的,也可以立案偵查。

(四)《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由治安管理部門管轄,對特別重大案件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需要經濟偵查、刑事偵查部門配合的,經濟偵查、刑事偵查部門應當主動、積極配合。

(五)《刑法》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偷越國(邊)境案和破壞界碑、界樁案由邊防管理部門管轄,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以外發生的上述刑事案件由刑事偵查部門管轄。邊防管理部門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查獲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和走私制毒物品案,由邊防管理部門管轄。對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毒品犯罪案件,需要禁毒部門協助偵查的,禁毒部門應當主動、積極配合或移交禁毒部門處理。

(六)各偵查部門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刑法》第280條中規定的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往往與其他犯罪相關聯,應當一并立案偵查,不再移交。

(七)《刑法》第305條、第306條、第307條、第308條規定的妨害司法活動的案件由刑事偵查部門管轄,但各偵查部門在辦理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此類犯罪的,應當一并立案偵查,不再移交。

(八)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偵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刑事偵查部門立案偵查。

(九)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的案件管轄分工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局的案件管轄范圍,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辦案中的幾個程序問題

(一)公安部各有關業務局在辦案過程中需要發布通緝令的,由各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準,以公安部的名義發布,刑事偵查局統一歸口管理通緝令,并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二)公安部各有關業務局在辦案過程中需要采取邊控措施的,由各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準,以公安部名義發布,出入境管理局統一歸口管理邊控工作,并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作出的拘留、逮捕決定,由刑事偵查部門負責執行;對于符合邊控條件,請求公安機關協助采取邊控措施的,由同級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代為辦理有關手續,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四)公安機關各有關業務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后,可以直接執行。

(五)公安部各有關業務局在辦案過程中需要國際刑警組織配合發布通緝令或者協助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由各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準,國際刑警組織中國中心局負責辦理。

四、關于辦案中的協作配合問題

為及時、有效地偵破案件,打擊犯罪,必須建立以偵查部門為主,行政管理和技術部門支持、配合的協同辦案機制,充分發揮行政管理和技術部門的作用,形成聯合作戰的格局。各有關偵查部門之間,為偵查辦案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的部門與偵查部門之間,要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合力,以充分發揮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整體優勢。

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出入境監督管理和查處妨害國(邊)境管理行為的職能作用,對管理中發現的妨害國(邊)境管理的犯罪線索和案件,應當及時移交刑事偵查部門立案偵查,并積極協助、配合刑事偵查部門的偵查工作。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應當在安全監察工作中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對計算機犯罪案件,積極配合、協助有關偵查部門工作,并對計算機犯罪案件的有關取證和鑒定,以及為偵查部門辦理案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行動技術部門和信息通信等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偵查部門,充分發揮行動技術手段和信息通信等技術手段在偵破案件中的獨特作用,為辦案服務。偵查部門也應當加強與行動技術和信息通信等部門的聯系與配合。

各偵查部門之間對案件管轄發生爭議的,要從有利于打擊犯罪和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出發,通過協商,妥善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要報請本級公安機關主管領導協調或者確定管轄。各偵查部門和技術等部門,對辦案單位提出的協助、配合請求,要主動、積極辦理。要做到分工不分家,正確處理管轄分工與相互配合的關系。

請各地嚴格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確定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并認真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199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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