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后判拘役還用坐牢么?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那么取保候審后判處拘役要坐牢嗎,并不代表不會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會不會坐牢還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后判決才知道。不過,依據取保候審的條件來說,能夠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罪行較輕的,判決也不會太重。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拘役的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2、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拘役既可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拘役的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三、拘役和坐牢的區別是什么

1、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于罪行較輕的分子;拘役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者其它執行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

是否判處拘役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認定,拘役和坐牢的區別包括期限不同,執行場所不同,適用對象不同,拘役的適用對象是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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