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廖秀

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女童案持續引發關注。經過兩天、16小時庭審,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于6月17日下午當庭對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作出一審宣判王振華猥褻女童案一審判五年是否過輕引爭議 律師:建議引入財產刑,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

6月18日,據《棱鏡》報道,王振華辯護律師陳有西表示,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

網友唏噓:判刑5年過輕

一審宣判后,討論甚囂塵上,不少聲音質疑王振華被判有期徒刑5年過輕,還有聲音稱王振華應被判量刑更重的強奸罪。

微博@大案-刑辯認為,“如果審查起訴階段,堅持以強奸罪起訴,或讓受害人家屬在網上說幾句,結果可能極重。審判階段,也可要求變更起訴,甚至要求法院改變罪名判決。代理人確認王沒有脫褲子,更是直接違反委托人利益。”

網友@螢火蟲2021覺得“涉及到小孩子的案子不能這么判。”她提出,“第一,不管受害方要不要求民事賠償,都應該按被告人經濟條件進行懲罰性補償,你不是有錢嗎?你不是任性嗎?建議按個人總資產比例進行補償。第二,小女孩媽媽作為監護人,有監護失責的問題。第三,王振華和周艷芬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為其提供嫖娼服務,應里另案處理。婦女和兒童保護部門應進行公訴。”

專家觀點:已是頂格判罰

庭審結束后,該案審判長在中國長安網發表文章《審判長解讀:王振華猥褻兒童案為何判五年?》,對于定罪和量刑作出以下回應: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奸罪(包括奸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鑒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為系猥褻行為而非強奸行為……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執行主任肖之娥解釋,猥褻兒童和強奸罪都是性侵犯罪,強奸罪的處罰比猥褻兒童罪更嚴厲。猥褻兒童基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可判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罪基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節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對于一審結果,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表示,王振華的行為屬于猥褻單個人,以一次為基準,而不是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因此是按照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做出了頂格量刑,是從重判處罰的。

是否該對猥褻案設置財產刑?

6月18日,受害者代理律師計時俊在接受封面新聞采訪時表示,對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行為,應當有一個財產刑,在他的財產范圍之內,盡己所能去彌補被害人。

據公開資料,財產刑是指國家對犯罪人適用的以剝奪犯罪人部分或者全部財產權益為內容的各種刑罰的總稱,其目的是通過經濟制裁方式,給犯罪分子一定的懲戒和教育。

阮齊林說,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為懲罰內容的刑種,有沒收財產和罰金兩種。

我國的財產刑主要是針對貪利型犯罪,而猥褻不是貪利型的,因此沒有關于被害人的財產刑。司法作為公權力,對于犯罪的懲罰,罰金都是上繳給國家的。如果是對受害人的賠償,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通過民事訴訟的渠道定型起訴來實現,這樣是可以獲得經濟上的補償。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