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可以使用無限防衛權(什么情況可以使用無限流量卡)
唐山打人事件在網絡上已經從尋釁滋事、暴力毆打案件演變成了激烈的“男女對吵”。女人們憤怒于男人們的不作為,面對暴力,居然只有幾個柔弱的女孩子頂著巨大的恐懼上前阻攔。男人們也很委屈,明明已經有好幾個人報警、拍視頻存證、將視頻傳到網上曝光了,難道只有不顧自身安危,沖上去和這群歹徒搏斗才算英勇?
稍微懂一點法律的人應該都知道,貿然上前“見義勇為”大概率會被定義成互毆,結果就是打輸了流血,打贏了坐牢。警方也同樣證實了這一點,各地警方特意錄制了視頻普法,強調不建議輕率還手。
在我們樸素的價值觀里,你打我一拳,我當然可以還你一腳,這叫公平。可是怎么到了法律那里,就被定性成互毆,要各打五十大板了呢?
到底憑什么?
搞明白這背后的邏輯非常重要,畢竟只憑著一口氣輕率動手,最后吃虧的還是你自己。
下面我們來詳細剖析一下:
假設有人打了你一巴掌,允許你正當防衛,那應該允許到什么程度?
極端一點說,你被打了一巴掌,非常氣憤,二話不說拿起刀把對方捅死了,這算不算正當防衛?很明顯,這如果還算正當防衛,社會就亂套了。
鉆法律空子的人會研發出無數無罪殺人的辦法。他們可以派人專門激怒、挑釁你和你的家人朋友,只要你情緒激動了,推搡了對方一下,對面上來就是一刀,你死了,對方屬于正當防衛,無罪釋放,你服嗎?
同理,對方打了你一巴掌,你把對方打成重傷,行不行?當然也不行。
打成輕傷呢?還是不行啊。
那一報還一報,別人打我一巴掌,我還對方一巴掌,這總不過分吧?不好意思,法律依然不支持,因為這屬于故意挑釁擴大事態,導致雙方暴力升級。
那法律到底支持什么呢?
第一時間逃離并報警。
只要你不還手,法律對打人者的懲罰,遠重于你還擊的那幾拳:打人者輕則拘留、罰款,重則承擔刑事責任。
為什么這樣規定?
因為中國這種法律的制定都遵循一個精神:社會矛盾和暴力總量必須降低。
對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直接報警,交給警察處理,終止了暴力,社會暴力的總量減少了,這就是善法,就不應該修改。
對方打了你一巴掌,你不蒸饅頭爭口氣,一定要還回去,導致社會暴力的總量增加,法律就不會保護你。
總的來說就是,中國法律堅決反對公民私力救濟,堅決反對升級沖突,堅決反對以暴制暴。
那是不是說遇到暴力事件,我們就只有忍氣吞聲,抱頭鼠竄這一條選擇呢?
也不是。這得看具體情況。
如果對方的行為危及到你,或者其他人的生命,比如對方正在實施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那么你擁有無限防衛權,只要對方不逃跑,你就是把人殺了,也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情況還不到危及生命那么嚴重,但對方確實持有刀槍棍棒、石頭磚塊等器械,那基本也很清晰,不持械或暴力小于或等于施暴方的一方觸發正當防衛,屬于見義勇為,也不用負刑事責任。
羅神貴
舉幾個實際案例:
2001年馮建漢被11個惡霸上門騷擾。沖突中,惡霸手持木棍攻擊,馮建漢進行反擊,赤手空拳打死一人,打傷兩人,嚇跑其他歹徒。玉林市公安局對此事進行了宣判,馮建漢不需要為打死惡霸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惡霸還需要賠償馮建漢家人的醫療費用和其他損失。
2002年劉艷在東莞與7名流氓發生口角。爭執中,幾人拿著西瓜刀和短棍圍攻劉艷。劉艷僅用一把剪刀當場干掉一名流氓,重傷三人,隨后成功逃走。事后,司法機關認定劉艷屬于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2005年羅神貴和女朋友乘坐公交時,3名小偷偷了他女朋友的手機。羅神貴發現后大聲喝止,3名小偷拿著匕首和長棍圍堵兩人,沖突中羅神貴當場打死一人,重傷兩人。事后,深圳檢察院判定羅神貴屬于正當防衛,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看到這里大家明白了吧,見義勇為或正當防衛的核心在于:
第一,你要有足夠的能力自保。
第二,你使用的武器等級不高于對方,比如對方用刀,你用磚頭;對方用鋼棍,你用15cm以下的小刀。當你在用較小的“武力”去制止較大的“暴力”,導致整個社會的暴力總量下降時,法律是絕對支持的。
見義勇為不是光憑一個“勇”字就可以的,還需要有“為”的能力和智慧。不客氣地說,這種能力和智慧大部分人都不具備。
而對于具備勇氣和能力的人來說,他們還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支持,如果沒有制度保護作為后盾,就很有可能出現讓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不公正事件。
只有讓法律能夠發揮它的正義,多一些公平正義的判決,才會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見義勇為的行列中。
只有對“好人有好報”多一些法律上的支撐,人們才會更有底氣抵抗暴徒,這個世界才會越來越好。
今天之所以寫這么多,是希望大家對正當防衛有一個清晰的認知。
當然,我更希望大家永遠用不上這些知識,不受一點傷不打一次架,遠離暴力,平平安安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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