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批捕到開庭到宣判律師隨時能夠會見嫌疑人嗎
一、從批捕到開庭到宣判律師隨時能夠會見嫌疑人嗎?
從批捕到開庭到宣判,原則上律師隨時能夠會見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二、批捕后嫌疑人依然拒不認罪能夠定罪嗎?
能夠,根據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能夠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批捕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刑事案件開庭后能夠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五、刑事案件能夠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綜上所述,在案件還沒有最終定罪量刑之前,律師能夠根據案情的需要隨時隨地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但是對于律師來講,律師也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給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意見,如果確實構成犯罪,律師不可能給犯罪嫌疑人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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