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

其成立具有法定性。換言之,即使結果再嚴重,但如果沒有被刑法明文規定,也不得認定為結果加重犯。典型的例子是:綁架罪、遺棄罪、強制猥褻、侮辱罪、搶奪罪等,都沒有結果加重犯。

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態度基本上是過失,但在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則可以是故意。亦即,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傷害或殺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傷害或者殺害被害人的,應認定為搶劫罪一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在搶劫之前、搶劫過程中這兩個階段殺人、傷害的,都只成立一罪(此為法律擬制)。但是在搶劫財物得手后這個階段殺人、傷害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此為注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