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錯綜復雜的時候,應當如何理清法律關系,如何進行訴訟?下面我們通過具體的案例來對該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張某和李某1967年結婚,有兩個兒子,一個是張某甲和另一個張某乙,后來,李某去世。1999年,張某申請了宅基地,并建有了房屋。2023年,張某作為被征收人與區征收事務中心和相關的鎮主管部門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2023年,張某與征收中心和鎮主管部門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補償房若干。

2023年由張某乙代張某選擇了安置房屋。張某不幸于2023年去世。其實張某乙也于2023年去世。此時,房屋一直處于未交付的狀態。然后,張某甲就將簽訂協議的兩個部門,一個是征收事務中心和鎮主管部門起訴作為被告,要求這兩個部門向張某甲履行相關的協議。

其實,在我們辦理行政案件過程當中,這種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相互縱橫交錯的,這種案子還是比較多的。像這個就是典型的繼承糾紛和行政協議履行過程當中產生了一些交織。要理清這個關系,需要一步一步地理。首先,最重要的可能是繼承關系,張某除張某甲、張某乙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繼承人?張某乙已經去世了,是否還有其他的繼承人?這里邊包括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等等。一定要都審理清楚,然后第二步才有可能涉及到行政協議糾紛的問題,就是向誰履行的問題。這協議顯然不可能由張某履行了,人已經去世了顯然也不可能再履行了。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的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甲是張某的唯一繼承人,所提供的證據不足,法院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張某甲不服,上訴到了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在審理過程當中,非常積極認真地向屬地的派出所、民政局、檔案館等單位,針對張某、張某乙等等戶籍信息、婚姻登記信息進行一一的核實,最后確實沒有發現在張某這些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當中,只剩下了張某甲,也就是說張某甲沒有其他的社會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了。

法院二審認為,結合張某甲提交的證據以及法院調取的證據,可以確定張某甲為張某的唯一繼承人,然后呢?且相關的兩個部門并沒有予以否認,他們也予以認可,也不持異議。因此,張某甲可以繼承張某在兩個協議當中的權利和義務。然后,二審法院同時也認為,如果事后出現了新的證據,可以再進行相關訴訟。所以,判決協議可以向張某甲進行履行。

本案也被納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決是行政訴訟制度的一項重要功能。任何的行政訴訟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當中執行的一個重要的功能是實質化化解爭議。在司法實踐中,行政協議當事人之間可能根源于是民事法律關系,但是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已有證據直接可以認定相關民事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不宜再讓當事人去另行起訴,避免浪費時間和浪費訴訟資源。

本案中二審法院未確認民事法律關系真實存在,依職權已經向相關部門作出了相關的認定,而被告也沒有異議,所以,法院最終作出判決。二審法院為后續產生的方案和途徑也進行了列舉,如果有新的證據也可以再提出來,這是一個比較完善的判決,各種方案可能都考慮到了。

在民事關系和行政關系交織的過程當中,有很多類似的案例。比如說PPP項目里的必須特許經營,比如說補償安置協議中很多多種類型的這種行政協議都很容易出現和民事關系交織,比如招商引資協議出現了借款,比如約定某企業在當地投資必須達到兩億,然后提供一定量的貸款,有的是反向借款,是行政機關向企業借錢,這種情況也很多。那這里邊顯然出現了民事借貸,屬于民事關系,它不屬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當中的一些協議內容,顯然是民事關系。那這就出現了招商引資協議是行政協議里邊同時出現了借貸關系,如果要按民事訴訟程序來進行,那錯誤是不可逆的。單純地把它當成借貸的合同,把招商引資確定那些條件作為借貸的一個對價,那可能會輸得很慘。所以,這種糾紛應該放在行政訴訟當中來解決,來順帶把民事整理一并解決。

律師也是分專業的,很多律師就只做刑事訴訟,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師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資,只做上市類案件等等。楹庭律師團就是主做政企糾紛類包括征收、招商引資合作當中的一些行政協議的糾紛的,包括關停引起的一些糾紛。如果企業主遇到此類的糾紛,要先咨詢專業的律師團隊。律師會根據不同的案件,制定維權方案,因為每個案子都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還需要具體分析。通過律師的專業分析、證據梳理等找到問題解決權益維護的突破口。提醒各位當事人,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及時向我們進行咨詢,經過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相似案件處理思路之后再做決定,以免錯過權益維護的最佳時機,給自己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