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請人:戚某某

被申請人:某某公安分局

申請人因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認為,其與徐某某因瑣事發生廝打,雙方互有過錯,分局對申請人作出拘留處罰、對徐某某只作出罰款處罰是顯失公正的,依法應予撤銷。復議機構工作人員當面聽取申請人意見時,申請人表示現在已經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愿意賠償徐某某的損失,請求復議機關調解處理。

被申請人認為,對當事雙方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依據正確,內容適當,請求市局予以維持。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但是雙方均有一定過錯,且違法情節和后果相當,因此被申請人對雙方作出的輕重程序不同的處罰決定顯失公正。鑒于申請人已經認識到了自身錯誤,愿意賠償徐某某的損失,因此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在對案件雙方進行勸解、幫助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又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被申請人和申請人進行了調解,最終被申請人撤銷了原處罰決定。

焦點案情評析

本案第一個焦點問題是復議期間的調解問題。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本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顯失公正,符合上述規定,復議機關可以對雙方進行調解。

對復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必須從根源上解決案件申請人和徐某某之間的爭議,這就涉及到本案的第二個焦點問題,即在毆打他人治安案件中當事人互有過錯時的行政權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問題。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是以保護社會公共權益和公民權利為目的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行使行政權保護公民權利有兩種方式,即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或者對案件調解處理,對公民而言,其要求公安機關履行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定職責,也可以在以上兩種方式中任選其一。在違法行為不涉及社會公共權益,且案件當事人有調解意愿的情況下,為了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公安機關保護公民權利應盡量減少處罰的適用,而多采取調解解決的方式,這樣才能真正達到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本案中,申請人和徐某某互有過錯,且申請人在復議期間明確表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愿意賠償徐某某的損失,因此案件屬于可以調解的范圍,復議機關可以對案件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經調解,申請人與徐某某達成了調解協議,申請人向徐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徐某某經濟損失后,雙方不再要求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此后復議機關又對被申請人和申請人進行了調解,被申請人認識到作出處罰時顯失公正,《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因此被申請人決定撤銷原處罰決定,本案得到了妥善處理。復議機關通過以上工作從根本上化解了矛盾和糾紛,取得了良好的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辦案體會

一、《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確立的調解制度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作為解決社會沖突的方式,調解在我國被廣泛運用,并作為一種制度文化,深深影響著民眾的社會價值觀。但長期以來,行政復議能不能適用調解存在很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的具體體現,行政權力是國家通過法律賦予的,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就行使行政權力的幅度無論是否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爭議,都無權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處分手中的權力,只能按照國家的意志依法行事,這樣就使得復議機關處理因行使行政權力引起的爭議失去了可以進行調解的基礎。另一種意見認為,對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不得進行調解,因為行政機關在作出這類行為時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就不能與行政復議申請人通過協商達成調解協議。而對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復議機關的調解,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和幅度內與行政復議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中對符合條件的情形可以適用調解的制度,結束了長期存在的爭論,為有效化解矛盾、快速平息爭議提供了全新且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復議中的調解應當嚴格依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

(一)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原則。

因為被申請人和申請人之間本來就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為了防止被申請人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迫申請人接受調解的情形,所以在此應著重強調自愿原則,即在行政復議中,只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自愿接受調解時,行政復議機關才能進行調解。

(二)調解應當依法進行。

行政復議機關進行調解必須堅持合法的原則,不僅調解結果要合法,調解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復議機關對案件當事雙方進行調解,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之規定,在案件的根源問題解決之后,又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進行了調解,最終促使被申請人撤銷了原行政處罰決定,既從根本上化解了申請人和徐某某之間的矛盾,又高效解決了行政爭議,取得了良好的執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