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信息省略,x太多影響觀看。

原告與被告xx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 xxxx 年 x 月 xxx 日向本院起訴,訴請判令:1、被告因沒按約定在計件本崗位讓勞動者熟悉崗位操作,涉嫌欺詐,變向盤剝工人工資,賠付半月工資 2250 元;2、被告克扣工人工資和未支付經濟補償,賠償半個月及加倍賠償金 2250+847.5×2=3945 元;3、被告給付工人星期天雙倍工資(8+4.5)x21.6=270 元;4、被告按招工信息工資給付工人工資差價 56.5×6.6=373.56 元;5、被告提出做壞多少半成品扣工資無效,并支付當天工資 21.6×8=172.8 元;6、被告補付沖床計件工資差價 21000×0.035-120×3=375 元;7、因被告無勞動合同致勞動者主張權益困難所承擔的時間,精力,金錢等等,賠償一個月工資 4500 元;8、被告支付訴訟費用。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 xxxx 年 x月 xx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x,被告xx市xx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x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xxxx 年 xx 月 xx 日,原告根據被告的招工信息到被告處應聘,經雙方協商,工資按打卡時薪 xx 元。x xxxx年 xxx 月 xx日至xxxx 年xx 月xx 日,原告在被告處共工作xxxx 小時。

xxxx 年 xx 月 x x日,原告自行離職。xxxx 年x 月 1 日,被告以原告工作時損壞磁環為由扣除一天的工資,向原告支付工資 xxx 元。之后,原告向x勞動xxx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該委認為申請人無勞動關系有效證明、仲裁請求無具體金額,不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通過招工信息到被告處應聘并工作,接受被告方管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根據雙方協商約定,工資按打卡時薪 xx 元計算,結合打卡記錄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時長為xxx小時,共計 xxxx 元,被告僅向原告支付工資 xxx 元,故被告應及時向原告支付工資差額 xxxx 元。

原告系自行離職,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故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及加倍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涉嫌欺詐賠付半個月工資、按招工信息工資給付工資差額、補付沖床計件工資差額、因無勞動合同致勞動者主張權益困難賠償一個月工資,缺乏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

為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麗水市麗傲汽車電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xxx支付工資差額 xxxx 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0 元,減半收取 5 元,由原告xx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x省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xxx省x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審 判 員 xxxx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