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第二次離婚起訴狀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的,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范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系等。

2、訴訟請求,即基于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請求。

3、陳述事實與理由,即寫清結婚的過程,基本情況,離婚的理由,第一次離婚的情況,對財產、子女等問題的意見。

4、寫明起訴時所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并由原告簽名按手印。

起訴狀的具體內容因人而異,需要針對具體個案進行起草和完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