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女拒絕贍養再婚母親,收到法院傳票為何滿
李老太年過七旬,與老伴育有一子一女。三年前,老伴離世,李老太改嫁他人,并與新婚老伴相互扶持照顧。再婚后的生活讓李老太感覺十分安定,反倒是與親生兒女之間的關系寒了她的心。近年來,李老太疾病纏身,生病住院期間多是由再婚老伴照料,相關的費用也由老兩口自行負擔。李老太認為生病住院期間兒女各方面均對其關心照料不足,一氣之下便一紙訴狀將兒女訴至法院,要求兒女為其分擔醫療費和贍養費。
本著“調解優先”的理念,承辦法官首先聯系了李老太太的兒子和女兒了解情況,電話那頭收到法院傳票的兒女也是一肚子委屈:“我們做兒女的不是不養老,我媽的脾氣性格有些跋扈,也不太講道理,經常鬧得舉家不寧,改嫁這樣的事也不跟我們商量,改嫁后也經常聯系不上……”聽到李老太子女言詞中對母親改嫁的不滿,承辦法官似乎摸到了矛盾的癥結,心里有了數。
第二天,承辦法官安排李老太及其子女面對面調解,從法律、倫理、老年人心理健康等多角度著手,對雙方進行勸和,“贍養少不了陪伴和關注。憑心而論,你們能時時陪伴、注意到老人的喜怒哀樂嗎?老太太能遇到一個相扶相持的老伴是多么難能可貴啊,你們作為兒女也能少掛心一些……”
在法官的耐心傾聽和疏導下,李老太母子從最初的冷臉相對、各說各理,慢慢變得心平氣和、坦誠布公了。兒女表示自己的做法確實不對,今后會主動履行贍養義務,并當即去銀行提取了5000元現金交到母親李老太的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最終簽訂調解協議,子女每人每年支付老人3000元贍養費,并承擔醫療花銷。
【法官說法】老年人再婚后,子女是否可以不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老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選擇再婚,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子女若不能做到時時陪伴、處處關懷,最起碼應當對父母再婚的選擇予以理解和支持,讓父母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
(供稿:萊西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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