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產律師事務所排名前十名(北京房地產律師事務所)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余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2號房屋進行析產,并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
事實和理由:二原告與趙某文、趙某麗系兄妹關系,父親趙父于2003年9月1日去世,母親趙母于2023年4月28日去世。趙父生前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2號房屋拆遷時,按照當時的拆遷政策共有被拆遷安置人5人,分別為二原告、趙某文、父親趙父及母親趙母,當時通過拆遷共取得兩套安置房屋,分別為北京市朝陽區1號房屋(以下簡稱1號房)和2號房屋(以下簡稱2號房),兩套房屋曾都登記在父親趙父名下。父親趙父生前在未征得二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將2號房屋過戶至趙某文名下。
2003年9月1日,父親趙父去世,家人均同意1號房屋由母親趙母一人繼承并經過了公證,但趙某文哄騙母親趙母將1號房屋出售給他,而直至母親趙母去世,趙某文也未將購房款給付給母親趙母。因此,二原告認為,1號房屋和2號房屋均系趙父生前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2號房屋拆遷所得,且二原告、趙某文均系被安置人口,2號房屋系父親趙父私自過戶至趙某文名下,1號房屋趙某文一直未支付購房款,所以兩套房屋仍應屬于二原告與趙某文共有,因此二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文答辯稱,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2號房屋之前登記在我名下,已于2023年2月12日出售,出售價款是148萬元。兩套房屋是1987年朝陽區向軍南里我父親趙父名下房屋拆遷,當時的戶口是父母趙母、趙父,趙某武及趙某武女兒李某、趙某強、趙某文六個人的戶口,因為李某不到13歲沒有分房的條件,1993年5月29日辦理回遷手續,分得了1號和2號房屋。1號房屋登記在趙父名下,2號房屋登記在趙某文名下。1999年,1號房屋經購買成商品房并取得房產證。2000年,2號房屋是由我及妻子孫某霞使用其工齡共同購買,兩套房屋都是我出資購買的。
2003年8月21日趙父去世。二原告根本就沒有與我父母居住在一起,我一直與父母居住在一起。2023年原被告四人一起陪同母親趙母到朝陽公證處,原被告四人同時放棄對趙父遺產的繼承權利,將1號房屋過戶到母親趙母一個人名下。2023年3月份趙母將房屋出售給我,以173萬多的價格出售,但我實際上未支付給趙母任何房價款,因為趙母不要。2023年4月28日趙母去世。我給父母看病支付的醫療費是由我支付的。
被告趙某麗答辯稱,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趙父、趙母系夫妻,原告趙某武、原告趙某強、被告趙某麗系二人之女,被告趙某文系二人之子。
位于北京市朝陽區1號的房屋現登記在趙某文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2號的房屋現登記在案外人齊某名下。
1986年8月4日,A公司籌建處(甲方)與趙父(乙方)簽訂《拆遷協議書》,約定:一、關于臨時周轉問題:1.根據乙方家庭人口情況,甲方在安排乙方臨時周轉房肆間。2.臨時周轉時間,自搬家之日起計算共30個月;二、關于正式安置問題:乙方家庭共有7口人(趙父、趙母、趙某武、趙某強、趙某文及另兩名未成年同住家屬),根據拆遷政策的有關規定,甲方待拆遷安置樓簡稱后,對乙方一次性就地安置上樓,甲方分給乙方叁居室一套、壹居室一套,居住面積不少于46平方米,在甲方正式安置后,乙方應按時搬家,否則后果由乙方負責。雙方對拆遷的其他事宜作出了約定。
1993年5月29日,A公司(甲方)與趙父(乙方、住戶)簽訂《拆遷戶回遷協議書》,約定甲方為乙方建設搬遷安置房目前已具備居住條件。關于拆遷戶回遷上樓有關事項,雙方根據已簽訂的《搬遷協議書》的條款,商定如下回遷協議:1.甲方擬安置乙方壹、叁居室房屋各一套,地點在1、2號。后1號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趙父名下,2號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趙某文名下。
2011年6月,做公證書,載明:繼承人趙母、被繼承人趙父,公證事項:房產繼承,經公證查明如下事項:一、被繼承人趙父于2003年9月1日因死亡注銷戶口。二、繼承人趙母、趙某文、趙某武、趙某強、趙某麗向本處申請繼承以被繼承人趙父名義登記的房產,該房產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1號。三、上述房產系在被繼承人趙父與繼承人趙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且雙方無夫妻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房產的一半為被繼承人趙父的遺產。四、據繼承人趙母、趙某文、趙某武、趙某強、趙某麗稱,被繼承人趙父生前無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無遺囑及遺贈撫養協議無爭議,截至本公證書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處提出異議。五、被繼承人趙父與配偶趙母有子女私人,趙某文、趙某武、趙某強、趙某麗,被繼承人趙父的父親、母親均先于趙父死亡。六、現趙母表示要求繼承被繼承人趙父所遺的上述房產份額,趙某文、趙某武、趙某強、趙某麗均表示自愿放棄對上述房產份額的繼承權……因此,茲證明被繼承人趙父所遺上述房產份額由其配偶趙母一人繼承。后趙母取得1號房屋的所有權登記證書。
2023年1月2日,趙某文與案外人文某麗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趙某文將登記在其名下的2號房屋以17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文某麗。該合同已履行完畢,2號房屋已過戶登記至文某麗名下。
2023年3月12日,趙母與趙某文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約定趙母將1號房屋出賣給趙某文。后趙某文取得1號房屋的所有權登記證書。
2023年7月20日,趙母作出書面《聲明》,內容為:北京市朝陽區1號房屋的所有權原來登記在我名下。2023年3月12日,我以買賣的方式將該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我兒子趙某文名下。我聲明,我將1號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我兒子趙某文名下,雖然形式上是買賣,實際是我自愿將該房屋贈與給我兒子趙某文的,所以我不向趙某文索要該房屋的房款。特此聲明,該聲明是我的真實意思。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趙某強、原告趙某武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1號房屋及2號房屋均系趙父拆遷所得。關于1號房屋,拆遷后趙父取得1號房屋的《拆遷住房證》,1號房屋的所有權之后登記在了趙父名下。趙某文去世后,1號房屋經公證,二原告及趙某文、趙某麗均放棄了應繼承的1號房屋的相應份額,由趙母取得了1號房屋所有權。后與趙某文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將1號房屋過戶至趙某文名下,雖然趙某文并未支付購房款,但趙母通過作出書面聲明的方式,明確其意思表示為將涉房屋贈與趙某文;關于2號房屋,拆遷后趙某文即取得2號房屋的《拆遷住房證》,后趙某文購買了2號房屋并取得了相應的所有權登記。之后趙某文又將2號房屋出售。現二原告主張1號房屋及2號房屋系趙父與趙母的遺產,在趙父與趙母去世后應由二原告及趙某文、趙某麗共同繼承,但根據現有證據及已查明的事實,不能認定1號房屋及2號房屋是趙父與趙母的遺產,故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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