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的擔保費計入什么科目(貸款的擔保費計入什么會計科目)
不少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遇到資金周轉困難,通常會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貸款支付的利息、融資顧問費、擔保費等也是企業一筆不小的支出,那么支付的擔保費,其進項稅額能否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呢?
稅法規定:
根據財稅【2023】36號文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依照以上規定,企業接受貸款,向貸款方支付的融資顧問費、擔保費,顯而易見,其進項稅額是不可以抵扣的。
那么,實務中會存在以下情形 :
某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在金融機構的放貸條款中,要求該企業必須提供第三方的擔保,那么企業支付第三方的擔保費,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觀點一:支付第三方的擔保費,進項不可以抵扣
稅法依據:
1、上述財稅【2023】36號文附件二的規定;
2、財稅【2023】36號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六點: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以上規定包含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一般納稅人支付貸款利息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另一層含義是利息轉相關費用性質的費用不得抵扣。其核心是購買貸款服務一方向銷售貸款服務一方支付的利息或者利息性質費用的進項稅不得抵扣,那么支付的擔保費,由于是取得貸款服務而發生的費用,進項稅額當然不可以抵扣。
觀點二:支付第三方的擔保費,進項可以正常抵扣
稅法依據:
1、同樣依據以上兩條稅法規定,企業貸款向貸款方支付的投融資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不允許抵扣的屬于“利息轉費用”屬性的費用是支付給貸款方,也就是借出資金的債權人的。主要原因是目前銀行為規避銀監部門的監管,向企業放款時一部分以利息名義正常收取,另一部分又以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等名目收取,那么稅法規定,不論銀行是以利息還是以顧問費等其他名目收取的費用,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都不可以抵扣。
但是這里,債務人支付的擔保費用是支付給第三方公司的,不是支付給貸款方的,即:是向貸款方之外的第三方支付的費用,且擔保費歸類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而非貸款服務,這部分進項不在上述限制抵扣范圍之內。那么,企業支付的擔保費進項稅額當然可以正常進項抵扣。
2、另外,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四項,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故若擔保機構符合免稅政策且擔保機構按免稅執行,擔保公司是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因此企業支付的擔保費,對方不免稅且能購按規定開具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其進項稅額當然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3、參考新疆國稅《地方口徑》,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問題(十九)2023年6月14的稅務知識分享平臺中的問題三:
問題:銀行為一般納稅人企業提供貸款服務時,要求客戶提供有關公證材料及擔保證明。企業向公證公司支付的公證費和向擔保公司支付的擔保費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進行抵扣?
回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3年36號文)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由于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以外的單位支付的各類費用不屬于上述情形,如納稅人向公證公司支付的公證費及向擔保公司支付的擔保費,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小結:
企業貸款過程中發生的擔保費,有的可以抵扣增值稅,有的則不可以抵扣:
1、接受了貸款服務并支付給銀行的與貸款直接相關的手續費、擔保費,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稅;
2、支付融資擔保公司的貸款擔保費,如不是向貸款方支付的,而是向第三方支付的,其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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