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標罪如何量刑數額認定(串標罪如何量刑數額最大)
鄧世運律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網絡犯罪刑事業務部主任,廣州市律師協會經濟犯罪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工作委員會委員。擁有十余年律師執業經驗,主攻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的辯護和刑事危機的合規應對。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是情節犯[1],即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六條規定,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上述規定中的第(一)至(三),既可以理解為一種情節,也可以理解為一種后果,也就是說,在這三項情形中,串通投標的行為只有造成一定的后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又或者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理論,只有危害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2],才能夠對該行為定罪處罰,換言之,如果危害后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又或者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并非串通投標行為造成的,那么就不能以串通投標罪對該行為定罪處罰。
案例一:易縣人民檢察院易檢公刑不訴〔2023〕19號不起訴決定書
易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韓某某為謀取私利,串通何某某、牛某某、王某某等人,乘阜平縣進行通村公路建設之際,串通招投標,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301860元。
檢察院認為,易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工程實際資金支付超出工程決算金額1301860元之原因未厘清,是否為直接經濟損失不明確,串標行為與造成1301860元“損失”結果之間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明確。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案例二:乃東區人民檢察院乃檢公刑不訴〔2023〕55號不起訴決定書
檢察院認為,以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造成本案招標人被壓低中標價格從而導致損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由于被不起訴人的串通圍標行為,還是其在招投標現場參與的正常競爭行為所致,現有證據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因果關系斷裂,且偵查機關經退回補充偵查后仍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余某某不起訴。
注釋:
[1]“情節犯”在刑法學界一般是指“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
[2]刑法理論通說認為,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因果關系不是犯罪構成要件,但若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或對某一結果的刑事責任,就必須先確定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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