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意義(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意義及存在的問題)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顧名思義,是指證據的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為了保障實體公正,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應當排除。此規則源自于英美法,目的是防止執法人員違法辦案,非法取證,扭曲和埋沒事實真相,釀成冤假錯案。
在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全過程。偵查階段是取證的重要環節,盡管對于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已經很充分,比如,自第一次被訊問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權委托辯護人、采取強制措施后應當及時通知家屬等。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可能會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方式來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由于這些證據取得方式不合法,如果不及時排除,到了法院的審判階段,經法院審理,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那么被告人會被定罪處罰。等到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抗訴,或者案件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此時將會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因此,建立整個刑事訴訟階段對于非法證據的審查機制至關重要。只有通過層層篩查,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案件證據的真實性和以確保最終據以定罪量刑的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在審查批捕階段發現確有以非法方法取得證據的,應當予以排除,并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并隨案移送和說明。重大案件,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訊問犯罪嫌疑人,核查非法取證情況,存在非法取證情況的,不得作為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的根據。
審判階段,不僅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并且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線索材料。
在開庭審理前,法院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在庭前會議中,檢察院可以就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出示證據材料,加以說明。必要的時候可以申請偵查人員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說明。
庭審中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審查,一般應當先行調查,但是為了避免過分拖延訴訟進程,也可以在法庭調查終結前一并審查。
調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訴機關宣讀調查、偵查詢問筆錄、提訊登記、體檢記錄、對訊問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證據材料,有針對性的播放錄音錄像,提請法庭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出庭就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說明。
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后,應當將結果告知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對于被申請調查的證據,公訴機關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該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依法應當被排除。
二審中,可以對一審中申請但未調查,且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進行審查,對一審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結論有異議的抗訴、上訴,還有在一審后新發現的相關證據材料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二審可以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審查。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