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濟南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濟南市城市管理局等11部門(單位)聯合印發《濟南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中明確正式水電與供熱供氣設施都將與項目建設同步完成,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關于進一步調整優化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條件的通知》(濟建開字〔2023〕6號)同時廢止。

該《實施細則》對相關部門驗收責任進行了明確,并對購房者們關注的水電氣暖配套的交付時間進行了明確。以往因片區市政配套與項目建設不同步或項目開發商未及時完成對接,出現過交房時仍使用臨時水電的情況。而濟南目前在用的《關于進一步調整優化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條件的通知》(濟建開字〔2023〕6號)中,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供電設施驗收合格證明告知承諾制,在項目未接入正式供電,但具備臨時用電條件的,企業在根據規定達到一定條件后,可先辦理正式供電驗收合格證明,并在6個月內完善。

而此次印發的《實施細則》則明確了正式供電、正式供水與項目建設要同步完成。《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水務部門負責住宅項目紅線內供水設施建設、驗收、移交、運營維護及非住宅項目供水設施驗收等項工作的管理,并確保正式供水與項目建設同步完成。供電公司負責實施住宅項目紅線內供電設施驗收、移交、運營維護及非住宅項目供電設施驗收工作,并配合供電設施建設單位,確保正式供電與項目建設同步完成。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項目紅線內供熱及供氣設施建設、驗收、移交、運營維護等項工作的管理,并確保供熱及供氣設施與項目建設同步完成。

《實施細則》還明確了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及備案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實施細則》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負主體責任。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辦理竣工綜合驗收備案。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在交房現場醒目位置公示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開發項目的規劃分期管理。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移交或代建的公共服務設施,要納入項目首期或與項目首期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結合濟南已經實行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政策,《實施細則》還指出,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并取得備案手續后,方可申請終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開發企業應當交納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從監管的商品房預售資金中劃轉。

此外,細則中還規定了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由開發企業代建并移交的公共服務設施、競建公有房、租賃住房等設施的驗收要求。如學校、幼兒園等教育設施,由教育部門負責制定代建協議(土地劃撥項目)、移交協議并監督落實;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用房、養老設施由民政部門負責制定代建協議(土地劃撥項目)、移交協議并監督落實;社區室內副食品市場(菜市場)由商務部門負責制定移交協議并監督落實;社區衛生服務設施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制定移交協議并監督落實;競建公有房、租賃住房,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移交協議并監督落實。

具體細則如下:

濟南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保障購房群眾合法權益,依據《山東省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管理辦法》(魯建房字〔2023〕3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均應執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及備案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負主體責任。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辦理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開發項目的規劃分期管理。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移交或代建的公共服務設施,要納入項目首期或與項目首期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主要內容: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核實開發項目是否按照經審批的項目規劃方案總平面圖用地范圍、規劃條件、規劃設計方案、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要求開發建設。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核查開發項目所包含的單體工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否按要求落實或繳納;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完整。

(三)水務部門負責核查開發項目用地紅線內排水設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設并達到使用條件。

(四)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核查開發項目用地紅線內環衛設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設并達到使用條件。

(五)開發企業負責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開發項目用地紅線內道路、綠化、路燈等配套基礎設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設并達到使用條件進行驗收。

(六)開發企業負責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開發項目是否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審查意見中關于建筑節能要求進行驗收。

(七)開發企業負責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開發項目是否落實土地出讓條件中關于建筑產業化技術要求進行驗收。

(八)開發企業負責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開發項目是否落實工程設計方案中海綿城市建設有關指標進行驗收。

(九)開發企業負責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開發項目通信設施是否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進行驗收。

(十)相關專營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核查開發項目用地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配套基礎設施是否按照有關要求建設,達到使用條件且已交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運營管理。

(十一)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由開發企業代建并移交的公共服務設施、競建公有房、租賃住房等是否確定接收單位并簽定移交協議。

第七條 水務部門負責住宅項目紅線內供水設施建設、驗收、移交、運營維護及非住宅項目供水設施驗收等項工作的管理,并確保正式供水與項目建設同步完成。

供電公司負責實施住宅項目紅線內供電設施驗收、移交、運營維護及非住宅項目供電設施驗收工作,并配合供電設施建設單位,確保正式供電與項目建設同步完成。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項目紅線內供熱及供氣設施建設、驗收、移交、運營維護等項工作的管理,并確保供熱及供氣設施與項目建設同步完成。

第八條 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由開發企業代建并移交的公共服務設施、競建公有房、租賃住房等按照以下要求落實:

(一)學校、幼兒園等教育設施由教育部門負責制定代建協議(土地劃撥項目)、移交協議并監督落實。

(二)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用房、養老設施由民政部門負責制定代建協議(土地劃撥項目)、移交協議并監督落實。

(三)社區室內副食品市場(菜市場)由商務部門負責制定移交協議并監督落實。

(四)社區衛生服務設施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制定移交協議并監督落實。

(五)競建公有房、租賃住房,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移交協議并監督落實。

第九條 開發企業可同時申請辦理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與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手續。開發企業應在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后15日內,持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到行政審批部門辦理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采取查驗資料的方式對開發企業申報材料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應一次性將不合格內容書面通知開發企業,待整改合格后重新申報核實。

第十條 開發企業申報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

(三)項目單體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

(四)項目紅線內道路、綠化、路燈等市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材料;

(五)項目用地紅線內環衛設施竣工驗收核查合格的材料;

(六)項目排水設施竣工驗收核查合格的材料;

(七)項目落實建筑節能要求的驗收合格的材料;

(八)項目落實建筑產業化技術要求的驗收合格的材料;

(九)項目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驗收合格的材料;

(十)項目通信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材料;

(十一)項目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由相關專營單位組織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可提供建設合同、合同價款結清材料,由開發企業自行組織實施專營設施建設的,提供相關專營單位出具的專營設施驗收合格或接收手續材料;

(十二)開發企業按規劃及建設條件,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成并移交或簽訂移交協議的材料;

(十三)督促協調已預售房屋業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納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承諾書,已繳納未售出商品房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材料;

(十四)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合格材料或移交材料。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信息互通共享,不得要求開發企業重復提供以上材料。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應當交納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從監管的商品房預售資金中劃轉。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在交房現場醒目位置公示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

主管部門可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際交付條件和公示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并取得備案手續后,方可申請終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在延續、核定開發資質等級時,應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作為開發經營業績的認定依據。

第十五條 由相關專營單位組織實施項目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營設施建設的,在開發企業全額支付委托合同價款后, 因專營單位未按有關約定履行合同,導致相關專營設施建設滯后,影響開發項目按期交付使用的,相關主管部門、單位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項目通信基礎設施驗收合格后,通信專營單位可使用相關設施進行設備安裝運營,開發企業應予以配合,對不配合的開發企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違反本細則規定,不辦理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補辦手續。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 開發項目未經綜合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補辦手續,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關于進一步調整優化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條件的通知》(濟建開字〔202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