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不起訴會有案底嗎(證據不足不起訴會有案底嗎如何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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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予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審查后,認為依法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或者經退回補充偵查仍證據不足的,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決定。
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法定不起訴(決定不起訴)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由此可見,檢察院不予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不會經歷法院審判階段,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不會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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