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中常常都會聽到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是案件又有什么區別了。

光是聽名字,也能知道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不同,不過人們并不懂這些過于性質的劃分。

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民事案件的案由一共分為四個級別。

第一級案由有十個部分,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合同,知識產權、勞動爭議等等,一級案由還不是特別復雜,第二級案由就多達四十三項之多,而第三級案由也是司法體系當中最常見的,時常會用的就有424條,第四級案由是基于司法的需要,在第三級案由上加以補充。

民事十分的復雜,離婚、經濟糾紛、欠債不還都可以成為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正因為體系太過于龐大,民事案件一般都遵循著不告不理的原則。

只要當事人不主動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司法機關一般是不會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就完全不同。

刑事案件一般會有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舉報,公安會先進行調查,如果構成立案標準,檢察機關也會介入調查,檢察院也會代表國家隊被告人提出公訴,再進行審理。

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在審判之后,往往會有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要刑法往往都是以犯罪情況來定。

比如故意殺人、搶劫一類的都屬于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且又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以刑罰,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故意殺人案件在審理的過程都會考慮其行兇的動機,在進行刑量,殺人即遂的不一定會被判死刑,而殺人未遂也不一定不會判死刑,刑事案件都會根據不同的案件來規定刑量。這就是主刑范疇,而附加刑法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之類的。

民事案件重在賠償,以賠償為主,民事責任帶有賠償性質,刑事案件則以懲罰為主。但也會出現一些由民事糾紛演變成刑事案件的例子。

比如:如今的老賴非常多,想要追債很難,這種時候往往都會求助于法律,當事人和被告人現在僅僅只是處在民事中的經濟糾紛,只要被告人按照法庭的審理結果來歸還這筆債務,也沒什么事。

但是老賴拒不還款,態度又十分惡劣,那么民事糾紛就上升到了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民事糾紛原本只是當事人跟被告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但是拒不執行判決,就構成裁定罪,被告人不僅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還要面臨賠償一類的附加處罰,不管怎么想,這都不劃算吧!

這只是被告的民事案例的一種演變情況,當事人在民事案件當中,也很有可能會觸發一些法律。

如果當事人在討債過程當中,將欠款人打成重傷或者打死,那么當事人就構成了故意傷罪、故意殺人罪等等,但法院可能會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進行酌情處理,但當事人還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況嚴重者,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民事案件以賠償性質為主,重在進行經濟上的警告,而刑事案件以刑罰為主,重在警示社會。

《民法》和《刑法》也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也會根據不同的規章制度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