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量刑標準(江蘇醉酒駕駛量刑標準)
人們都知道酒后不能開車,但在法律明文規定下,還是有人醉駕,那么對于醉駕的違法行為量刑標準是什么呢?如果在醉駕之后造成事故的怎么判刑?接下來華律邀請李源福律師為您解答。
問題一:”新刑法對醉駕量刑標準是什么?”
李源福律師解答:
“醉駕”屬于危險駕駛罪。所謂的“新刑法”也就是當下現行有效的《刑法》。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問題二:”醉駕造成事故怎么判刑?”
李源福律師解答:
醉駕造成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
依據《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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