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小區業主與物業的糾紛愈演愈烈,各種矛盾不斷浮現,最受廣大業主關注的就是區物業是否有私自收取停車費的權利?

物業是否有取停車費的權利需要看物業是否擁有車位的產權或者車位產權人的授權。

首先物業屬于服務型企業,本質上相當于管家協助全體業主管理小區,并提供一定的服務,所以不論是小區地上車位還是地下車位,物業都是沒有產權的。

其次車位產權人的授權,一般小區車位產權人有三類,第一類就是業主;第二類是開發商;第三類是國家。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當中的內容,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所以小區內部分車位是屬于業主共有,所以業主有權授權物業收取停車費的,但是需要召開業主大會經過全體業主投票決定,部分小區業委會擅自授權是無效的,并且業主共有車位收取停車費所獲利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

小區內未出售、出租、贈與規劃內的車位產權屬于開發商,很多小區的前期物業都屬于開發商名下的子公司,所以大多數的物業都會授權物業收取停車費,但是開發商授權只能收取產權屬于開發商的車位的停車費。

產權屬于城市人防的車位就是人防車位,但是為了合理利用資源一般人防車位的管理權是歸于開發商的,所以開發商可以授權給物業收取停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