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債務的更好履行,債務人除了可以提供擔保物,還可以提供擔保人。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做擔保人呢?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條明確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為清償能力”。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于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代為清償既包括代為金錢性質的清償,也包括代為履行其他給付。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為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兩種,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3條規定: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指出的是,擔保法關于保證人資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認定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4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保證人。對于可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了五種類型: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下列主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擔保法第8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一般由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負責借人,然后按有關規定轉貸給國內有關單位。在轉貸時,一般要求國內借款單位提供還款擔保,這種擔保得由國家機關提供。如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就要求借款單位提供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計劃單列市計委的還款擔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經濟利益。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極有可能減損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財產,無疑有違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許它們作保證人。但在實踐中,有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并非從事公益事業,對這些從事非公益事業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認為其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可以擔任保證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6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因其主體資格、清償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證人。擔保法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7、18條也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以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簡單來說,財產保全擔保就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如果因保全錯誤為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申請人或擔保人應予賠償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相應的把財產保全擔保分為訴前保全擔保和訴訟保全擔保。那么具體的什么是財產保全擔保?有哪些種類?

一、什么是財產保全擔保?

財產保全擔保,也叫訴訟保全,是指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即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法院應對保全錯誤負賠償責任。所以,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時,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財產保全擔保包括申請財產保全擔保和解除財產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實質上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行為,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擔保的法律特征。財產保全擔保的制度價值在于追求程序正義和維護實體公正,并有助于提高訴訟效率。中國現行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有待于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提供擔保方面,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有所不同,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其申請;訴訟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也就是說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擔保的情形存在,當然如果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業依法駁回其申請。

財產保全擔保方式一般為現金或實物抵押。如果沒有以上條件,也可申請由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信用擔保無需辦理抵押手續,不影響企業經營所需資產的使用。

二、財產保全擔保常見類型有哪些?

(一)合同糾紛中的保全擔保

1.買賣、租賃、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合同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房產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建筑工程糾紛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4.經濟合同履約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5.證券、基金、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二)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保全擔保

1.離婚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遺產繼承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保全擔保。

(三)侵權案件中的保全擔保

1.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侵犯財產權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4.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5.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保全擔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先行停止侵犯專利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