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23年3月1日實施)
轉包與轉讓有兩個原則區別:
①流轉的決定權不同。轉包由承包方自主決定,不必經發包方同意;而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②法律后果不同。轉包的,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轉包期限屆滿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轉讓則不同,轉讓后,原承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經營權終止,由受讓方與發包方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從轉讓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該轉讓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另外,備案要求也不同。轉讓的,因已經發包方同意,由受讓人與發包方重新簽訂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則無需再報發包方備案;而轉包及其他方式流轉的,因無需經發包方同意,須將流轉合同報發包方備案,但發包方僅以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流轉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見,文章開始談到的情形,雖然合同名稱寫的是“轉讓合同”,合同條款中使用了“轉讓費”、“轉讓期限”的詞語,但未經發包方同意,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轉讓合同無效;從合同的實質條款內容看,也屬于轉包合同,因而不能認定其為轉讓合同,而應確認為轉包合同。
相關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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