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3年入職,到今年(2023年)7月離職公司。期間,公司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我申請了勞動仲裁,裁決我勝訴了。現在,公司起訴說我蓄意不簽勞動合同,還要我承擔本次的訴訟費,怎么辦?你們有過這樣的經歷嗎?

這種情況,一般是公司敗訴。這個需要證據說話!至于訴訟費,一般是敗訴方支付。因此,如果公司確實沒有證據,那么公司起訴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為了拖延時間,耗費員工的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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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員工需要仔細回憶一下,有沒有在空白紙張上簽過字?如果有,不排除公司在空白紙張上面打印“員工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達的聲明一類的文件。還有一種情況,員工是不是負責簽訂合同的人事相關職務。如果是,那也可能被認定為員工自己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總之,可能存在的“故意”證據。

《人事以未訂立書面勞動為由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有點懸!》

同時,對于員工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雙倍工資(必須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故意不簽)。因為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則不適用于該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規定的性質并非勞動者的勞動所得,而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一種懲戒。其目的在于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明晰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非勞動者可以從中謀取超出勞動報酬的額外利益。

至少,目前的情況看,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支持了雙倍工資的。過去,可能有過類似案例,就是即使有故意行為,法院也支持了雙倍工資。不過,這些案例都已經很老了,可能不足以作為參考。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也明確出了相關解釋。比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23)》第一條規定,如果確系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確系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主張二倍工資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認定為“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拒絕簽訂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職權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女職工在產假期內或哺乳假內的,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病假期內的,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無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綜上,我個人傾向性觀點:過去,即使是員工故意不簽訂,公司也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現在乃至未來,員工故意不簽訂,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參考案例:(2023)蘇01民終3157號,這里就是有證據證明員工有故意行為,法院沒有支持雙倍工資差額。

當然,有一種情況,即使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故意”,公司也應該支付部分二倍工資(雙倍工資)。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超過入職一個月的時間,這個時候,員工仍然可以要求支付入職一個月之后至有證據證明故意不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二倍工資)。

另外,提醒大家一下,即使公司未與員工簽勞動合同,未必可以得到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