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車禍賠償金怎么分配(保險賠償金怎么分配)
當奶奶、生母、繼母和未婚妻一同出現在了法庭上,這里面發生了怎樣的故事?法官又是如何抽絲剝繭、厘清事實、定分止爭的呢?
故事,還要從一場2年前的車禍說起。
2023年6月的一天上午,在路邊正常行走的李孟遭遇一輛因規避前方事故而沖出路面的卡車撞擊,不幸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公安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認定李孟在事故中無責任。
發生這樣的悲劇,李孟的家人十分傷心。特別是他的未婚妻柳娜,本來雙方已經按照民間習俗在家鄉舉辦了婚禮,只差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了,可誰知道卻發生了這樣的意外。同年7月,柳娜和李孟的母親周芳、父親李成共同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在協議書中,大家約定:柳娜繼續對李孟的父母以公爹、公婆相稱,孝敬二老,并按照當地風俗料理李孟的后事;周芳、李成則繼續對柳娜以兒媳相稱;本次事故的賠償款,優先支付李孟的安葬費,并在支付給李孟的叔叔李功、姑姑李華、母親周芳合計17萬元后,余下的賠償款由李成、周芳和柳娜三人平均分配。
2023年10月,周芳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后,同年11月,法院作出判決,判決事故責任方和保險公司共向周芳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以及精神撫慰金合計約人民幣82萬元。賠償款終于確定了下來,但是真到了領款分配的時候,又有新的麻煩事情發生了。
2023年7月,周芳和柳娜都接到了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她們被一名叫郭欣的女人起訴了,要求分割李孟的賠償款。
郭欣又是誰呢?
原來,就在三人簽訂協議書后沒有多久,2023年10月李成也去世了。早在上個世紀90年底初,李成就與周芳離婚了。之后李成與郭欣再婚,并生育了一個孩子李忠。由于李成是在賠償款分配方案確定后、數額確定前去世的,因此他名下的賠償款就變成了遺產。
硚口法院仁壽法庭受理了此案,承辦法官唐磊認真梳理了李成和李孟這兩個人的家庭關系,依法追加了李成的繼母、李孟的奶奶袁萍參加訴訟。
2023年7月和11月,法庭先后兩次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郭欣和李忠提出,要求依法分割李孟的賠償款82萬元。面對郭欣的訴請,周芳認為,李孟的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進行的賠償,并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繼承財產范圍;同時,賠償款在李成生前并未存在,不屬于遺產,李成去世后,他也喪失了對賠償款的分配資格,因此,郭欣和李忠無權繼承。袁萍則表示,李孟自從李成與周芳離婚后,從小就和自己一起生活,是她和李成將李孟養大的,現在繼子和孫子都不在了,她尊重法院的判決。
庭審結束后,為了了解李孟、李成家庭的真實情況,法官也對他們所居住的社區進行了走訪,掌握了第一手的資料。同時,在法官主持的案件調解期間,柳娜向周芳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對于李孟的賠償款,她只要七萬元,超出的部分則贈與給周芳。
到底該如何分配李成名下的賠償款呢?
硚口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了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法院認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賠償義務人支付給受害人近親屬的經濟賠償和補償,屬于死者近親屬共有。共有人的范圍,參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范圍,即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李孟死亡后,他的近親屬為父親李成、母親周芳。李孟的賠償款本應有其近親屬協商分配,分配不成的可以參照遺產繼承順序予以合理分配。鑒于李成、周芳和柳娜在李孟死后簽訂了協議書,約定了賠償款的分配方式。該協議書是李成、周芳自愿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應屬有效。李成在李孟死亡后,李孟賠償款數額確定前死亡,李成作為共有人享有分割共有物的權利已經確定,僅數額尚未明確,因此郭欣、李忠和袁萍作為李成第一順序繼承人主張繼承李成應分配的份額,法院予以確認。由于賠償款中的交通費、誤工費是對周芳個人的補償,不應參與分配,同時,精神撫慰金是因李孟死亡而對周芳一人造成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具有人身專屬性,亦不應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在扣除處理李孟后事的相關必要支出后,確定周芳、李成、柳娜共同享有分割約55.6萬元賠償款,根據三人之前簽訂的協議書,每人應分得18.53萬元。綜合柳娜和周芳之前達成的承諾,以及李忠在辦理李孟后事時的支出,2023年1月1,硚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郭欣、袁萍各分得6.17萬元,李忠分得6.45萬元,柳娜分得7萬元。因其他可獲得賠償款的案外人并未在本案起訴,故由周芳先行代領,其他人可另行主張,故領取46.2萬元(享有其中34.2萬元)。
案件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目前本案已經生效。
承辦法官表示,死亡賠償金是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應為死者的近親屬所共有,近親屬的范圍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中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處理。在對死亡賠償金進行分配時,應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生活的緊密程度、感情親疏程度、經濟依賴程度及生活狀況等因素進行分配。共有人也可就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進行協議,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共有人達成分配協議的,應尊重共有人的意見。
本案中,死者的父、母與未婚妻就死者的死亡賠償金已達成分配協議,其未婚妻雖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共有人范圍,但作為共有人的死者父、母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約定給予死者未婚妻一定份額,應尊重二人的意見,按照該協議對死亡賠償金進行分配。死者的父親雖在死亡賠償金金額確定之前死亡,但賠償的份額已確定,則死者父親應享有的份額應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予以繼承。宣判釋疑時,法官也是向當事人充分釋明了案件中涉及法律問題,得到了大家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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