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違約金同時存在怎么處理(定金和違約金的適用規則)
我們知道,支付違約金與定金罰則同為違約責任的形態,即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那么,當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時,選擇主張何種責任形態對我們的訴訟結果有很大的影響。另外,補償性違約金與逾期違約金如何進行理解?選擇定金罰則對案件又會有哪些影響?司法實踐中的案例對我們代理案件有何啟示?今天,筆者與諸位詳細探討這些問題,以便在今后訴訟策略選擇時能夠給予一些幫助,權衡利弊,選擇出最優的訴訟方案。
一,7種違約責任形態
我們民法規定的違約責任,其實有7種形態,也就是當發生違約行為時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這7種方式為:實際履行、采取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支付違約金、定金罰則、賠償損失、減少價款或報酬、支付費用或喪失利息請求權(受領遲延時的違約責任)。
二,不能并用的兩種違約責任形態
當然,這其中的支付違約金和適用定金罰則,則是在訴訟當中不能并用的兩種違約責任形態。《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那么,訴訟中如何選擇適用對于案件的結果來說就有一定的影響。
我們先來談談違約金。在司法實踐中,筆者曾經在法院的判決中看到,對違約金進行了分類適用,即違約金大致可區分為不履行合同的違約金、逾期履行的違約金、瑕疵履行的違約金。三種違約金所適用的范圍不同:1.不履行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意味著違約方沒有履行合同主義務。若當事人在案件中行使合同解除權并主張違約金,該違約金即是基于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主義務,應等同于不履行賠償金。2.逾期履行的違約金、瑕疵履行的違約金是在違約方履行合同主義務的前提下,給予守約方接受違約方的逾期或履行瑕疵的補償。若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一方違約時,應按未付價款總額百分之十向守約方加付違約金等。
由此可見,我們若在訴訟中主張違約金,還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看看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及合同的履行程度和狀況,來明確主張的是不履行合同的違約金還是逾期履行的違約金。逾期履行的違約金,有約定的從約定,在合同同時存在違約金與定金時,我們就要計算一下,看主張逾期履行違約金還是定金對于自己更有利了,當然逾期違約金會涉及一個合同解除時間的判斷,這也是我們要高度關注的問題。那么,如果是主張不履行合同的違約金呢?就會涉及對合同的履行程度的考慮,如果只是支付了部分定金,履行了定金部分而后不再履行,很大程度上法院會認定此種履行為合同履行的初始階段,未達到大部分履行的程度,如果雙方對合同的訂立都存在過錯,法院一般會酌定被告按照總金額的百分之十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因此,這個時候,我們要權衡這樣的判決與選擇定金罰則的情況下,哪種選擇更有益處。
另外,選擇主張違約金時,我們還可以參考《民法典》第58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可見,主張違約金時要注意一些限制或者說作為對方代理律師時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抗辯:①可預見規則;②減損規則(即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對擴大部分不能請求賠償);③過錯相抵規則;損益相抵規則等。
我們再來探討定金罰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由此可知,違約金與定金關系為擇一適用,不能是并用關系。因對方違約,我方主張適用定金罰則的,為保障守約方的權益,法院一般會判決收受定金的一方雙倍返還定金。當然,若適用定金罰則,以定金為基數計算的利息無法律根據,一般不會支持。同時,通過分析《民法典》的這一條規定 可知,雖然違約金與定金不能并用,但定金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和損害賠償并用的,比如主張定金罰則,但實際損失超過了定金,還可以主張實際損失。對此,司法解釋也有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在定金和損失賠償可以并存的情況下,損失賠償指的是超出定金部分的損失直接請求權,與定金請求權之間也只是單向補充關系,并非累計疊加。
三,案例索引
(2023)遼02民終8477號 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大連銀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關于仲利公司作為出租人行使訴權及其主張違約金性質的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作出選擇。結合本案仲利公司的訴請,其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權,而是請求承租人銀峰貿易公司支付全額租金。在此情況下,出租人仍是在合同繼續履行的場景下,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而違約金主要是為了彌補守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當然,違約金還包含對違約方否定性的評價,即也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所以,違約金的范圍還可包括守約方合理可期得利益的損失。由此,違約金大致可區分為不履行合同的違約金、逾期履行的違約金、瑕疵履行的違約金。三種違約金所適用的范圍不同:1.不履行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意味著違約方沒有履行合同主義務。若出租人仲利公司在本案中行使合同解除權并主張違約金,該違約金即是基于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主義務,應等同于不履行賠償金。2.逾期履行的違約金、瑕疵履行的違約金是在違約方履行合同主義務的前提下,給予守約方接受違約方的逾期或履行瑕疵的補償。具體到本案中,雙方合同約定:承租人違約時,應按未到期租金總額百分之十向出租人加付違約金。根據雙方上訴所述,銀峰貿易公司實際租賃期間僅為2個月,仲利公司作為出租人在承租人逾期后立即取回租賃物。所以前述合同約定方式所計算的違約金與仲利公司所主張的逾期履行損失并不對等。在銀峰貿易公司抗辯違約金過高的前提下,一審法院以仲利公司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綜合因素,酌定以剩余未付租金4212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3年11月28日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計算違約金。該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符合公平原則,本院予以認同。
四,總結
綜上所述,當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時,選擇主張何種責任形態對我們的訴訟結果有一定影響。
選擇主張違約金,要明確合同的履行程度,是否是初始履行階段、是否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同時,明確自己主張的違約金是不履行合同的違約金、還是逾期履行的違約金、瑕疵履行的違約金,并與定金罰則的計算結果進行比較,從而選擇訴訟策略。并注意考慮,主張違約金的限制或者說作為對方代理律師時可以進行的4種抗辯規則,即:①可預見規則;②減損規則;③過錯相抵規則;損益相抵規則等。選擇定金罰則,要考慮實際損失,定金是否能夠彌補實際損失,是否還要提定金之外的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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