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3年10月25日,某村委與某公司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約定某公司承包某村委429.8畝土地種植經營。該合同對土地面積及坐落、承包費及繳納方式、承包期限、合同解除事由、違約金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某村委依約將土地交付某公司使用,該公司在上述土地種植經營。某公司自2023年起開始拖欠某村委相關費用未支付,某村委向該公司索要承包費、土地使用費及違約金未果,2023年,某村委將某公司訴至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某村委于2023年12月31日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解除與某公司之間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并要求該公司騰出所承包土地交還某村委。該公司于2023年1月22日收到青島市即墨區法院送達的追加訴訟請求申請書。

青島市即墨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上述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于2023年1月22日解除,被告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騰出所承包土地交還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承包費、土地使用費及違約金。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本案中,原告未通知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解除其與被告之間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即墨法院于2023年1月22日向被告送達原告追加訴訟請求申請書,雙方簽訂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應于2023年1月22日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后,原告某村委依約交付土地給被告使用,被告某公司卻長期拖欠承包費未支付,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騰出土地,支付承包費、土地使用費及違約金等義務。

法官答疑

Q:

主張解除合同的時間在《民法典》施行前,為何能依據《民法典》進行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條,民法典施行前,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訴訟的形式主張解除合同的,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確定合同解除時間。因此,本案合同解除的時間可以依照《民法典》來認定。

Q:

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要向對方發出通知。沒有通知、直接向法院起訴主張解除合同,法院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民事起訴狀副本到達對方時解除。也就是說,解除合同有當事人發出通知、直接向法院起訴兩種方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民法典實施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