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提及到精神損失費的問題,第二十三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中沒有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規定和計算方法,但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仍然有法律依據。

最高法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具體規定了精神撫慰金的相關問題。該解釋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范圍,如果請求相關賠償需要符合該解釋。

該解釋第一條規定了自然人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該解釋第十條規定了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主要根據以下內容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