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死刑后多久執行(死刑二審維持原判多久執行)
我們現在對于犯罪行為人是很少判處死刑的,這也是一種人性化的表現,但是對于那種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主觀惡意特別大的,也是會判決死刑的,判決死刑以后什么時候會進行死刑執行呢?從死刑宣告以后到真正執行的期間是多長?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所博超律師解析。
一、死刑宣告到執行的時間有多長
所有死刑,上訴的經過二審宣判,沒上訴的高級法院要核準。但都必須再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核準后7天內執行。因為要最高法核準,一審二審不會告訴哪天執行,最高法也不會提前告知哪天核準,書面不告知,只有即將核準時法院內部的人可能知曉。為了安全內部的人一般不會提前泄密要核準了。
一般提前一天告知本人和家屬,告知媒體一般執行當天,也有提前一天的。但一審宣判到核準,期限不一。雖然一二審有時間限制,但主要因為最高院核準期限沒有時間限制。想多久就多久。一般最高法院不開庭三人小組復核。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這是對一審期限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對于人民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案件期限,法律還有些特殊規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規定:重大的犯罪集團和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在刑事訴訟規定的一審期限、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一審、二審期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延長一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按刑訴法規定期限不能審結的,也可按上述規定延長一個月審期。交通十分不便,可以延長審期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規定。
另外最高法覺得罪行不很嚴重事實不清可以不核準,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覺得罪行不嚴重不核準重審的,不得再判死刑,直接改判或核準的,作為最終的終極裁定。事實不清的查清后可以再判死刑。高法二審也可以改判無期死緩之類,沒改判的報給最高法裁決。
二審一般各自一個月,長的一個半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死刑案件一般是重大案件,一般的都要延長,有些一個半月期限滿后再延長一個月沒審結的,還有繼續延長的,但比較少,一般是案件情況多或疑難案件。最高院核準后立即下發核準文書,但核準后需7日內執行。還有一點,核準后7日內哪一天執行的話由一審法院執行并且自由選擇哪一天,但向犯人書面宣讀了最高院的死刑核準書的話,基本當天或第二天就執行,押上法庭宣讀核準書的,當天執行??陬^告知犯人即將死亡,一般是執行的前一天。
博超律師補充:
二、我國法律對死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世界上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但每年執行死刑的具體數目作為機密從未公開發布或得到官方核實。
中國死刑制度包含一種獨特的形式: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該形式規定,在緩刑期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可改判為無期徒刑,開始按無期徒刑的相關規定執行減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罪犯是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懷孕期女性,則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按照舊刑法,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重罪者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新刑法已經將這一條去除,即:凡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一律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在司法過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錯案,特別是在所謂的“嚴打”期間。一些法律學者認為“嚴打”有悖法制的觀念,而且嚴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則通常會因為犯罪時間在嚴打期間而被剝奪上訴的權利。
三、執行死刑要注意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執行。執行死刑的這一法定期限必須得到嚴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執行。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交付執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擔負現場監督職責的檢察人員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應當立即糾正。臨場執行死刑時,由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負責指揮執行。對于執行死刑的主體,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公安機關的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應當公布。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畢業。2000年起在外資企業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多年,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2023年4月重回在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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