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幾年?(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幾年以下徒刑)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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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20時許,蘇軍駕駛紅色“凱馬”輕型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房山區(qū)公韓路賈河加油站迤北時,車輛前部將被害人朱某(男,歿年29歲)撞出,造成朱某死亡。后被告人蘇軍駕車逃逸。
經(jīng)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朱某符合重度顱腦損傷、胸部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隊認定,蘇軍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某無責任。
案發(fā)后,蘇軍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蘇軍賠償對方人民幣63.5萬元并獲得諒解。
2023年3月30日,蘇軍到公安機關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蘇軍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顧奇誌律師解答:
蘇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蘇軍于案發(fā)后次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蘇軍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顧奇誌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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