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確定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各自轄區對第一審案件審理的分工。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基礎上,從橫的方面來確定案件由哪個法院來受理。《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根據上述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也就是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如果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由被告住所地管轄等與專屬管轄規定相沖突的條款,該約定管轄條款無效,最后仍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符合工程建設和法院審理的實際。因為由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會更方便案件的審理方便法院和各方當事人進行訴訟,也有利于節約訴訟資源。由于施工合同案件有可能要查看現場,進行財產保全、質量鑒定、評估造價,執行中又可能因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因而需要拍賣工程。因此,司法解釋特別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約定仲裁管轄,可以任意選擇各地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而不受專屬管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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