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營運罪如何量刑的(刑法非法營運罪)
在很多人看來,買賣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干脆利落,直接簡單,不過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變得復雜,就需要制定一些規則,并且遵守一些規則,比如說有的商品不能直接交易,需要辦理相關資質,否則就有可能犯罪。
案例分享:
王某軍是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某村農民,作為一位農民,他以農產品交易為生,王某軍備了一些專門打理玉米的機器,十里八鄉去收玉米,然后再脫粒轉賣給當地糧油公司分庫,賺中間的一點差價,收入時高時低,勉強維持生活。
在農村這么干的人可太多了,誰也沒有想過這竟然是犯罪,2023年2月15日王某軍收到公安機關傳訊時,也大惑不解,收個玉米能犯什么罪?他戰戰兢兢、忐忑不安地去了派出所,才知道原來是因為他沒有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卻收購了玉米。
由于非法經營數額218288.6元,非法獲利6000元,金額較大,因此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5日,認定王某軍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王某軍存在自首情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上繳獲利的6000元。
“干這行的,有一千多人,都沒有證啊”,其實直到判決結果下來,王某軍都覺得莫名其妙,想不明白,農村里這么做的人可太多了,誰知道還要辦證,辦執照,不過王某軍也沒有打算提出上訴,因為他已經前前后后花了不少錢了,緩刑對于他來說已經算是最好的結果。
然而判決結果一出,媒體一報道,大家都覺得這違背了自己的認知,如果確實是犯罪的話,那不知道有多少農民要蹲牢房,一時之間輿論紛紛,恰好2023年9月14日《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中取消了“糧食收購許可證”,12月16日最高法要求當地中院對此案再審。
最高法認為王某軍的行為并沒有擾亂市場,不具備社會危害性,且在農業發達的地區,糧食經紀人普遍存在,大多都是無證收購,甚至可以說他們的行為在農民和糧庫之間建立了橋梁,促進了農業經濟,激發了市場活力,2023年2月14日當地中院因此改判王某軍無罪。
非法經營罪
從王某軍有罪到無罪之間,除了《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中取消了“糧食收購許可證”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外,各省市院對于“非法經營罪”認知和解讀的不同,也是重要原因,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如何規定“非法經營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總結一下,“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主要有:1.擾亂市場經濟,且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2.無經營許可等相關證件和批準文件;3.其他。這里1是必要條件,2和3存在其中之一,即可構成“非法經營罪”,也就是“1+2”或“1+3”,所以王某軍才會又構成,又不構成。
王某軍沒有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所以當地中級法院認定其構成“非法經營罪”,忽略了前面的必要條件即“擾亂市場經濟,且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實際上王某軍的行為買賣經營行為,根本沒有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的情形,因此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于是王某軍才在有罪之后又得以無罪,這是他的幸運,也是所有正常進行交易的農民的一枚定心丸,但是這個案件除了在警示司法機關不能過度和擴大解讀條款之余,其實也是對民間存在的一些簡單粗暴的口頭經營行為的一些警示:
即使是短期利益,也不能僥幸,不走正常的渠道,一定要查閱、審閱相關的資料,準備好文件,過一遍手續,否則一不小心就會懵里懵懂誤入歧途,相當于給了不良之人一個把柄,到頭來對方要是別有用心,自己說不定不僅要吃虧,還得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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