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與特殊防衛之間的關系。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而適度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刑法》第20條)

特殊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20條第3款)

一是正當防衛構成。

正當防衛起因是存在由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在不法侵害行為發生之前進行“防衛”,構成假想防衛,對造成損害要負法律責任;在不法侵害行為發生之后進行“防衛”,構成另一個獨立的不法侵害行為,對造成損害要負法律責任(不包括財類不法侵害行為)。正當防衛的對象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

二是防衛過當構成。

正當防衛應當在必要限度內進行,明顯超過一定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屬于防衛過當。

三是特殊防衛構成。

特殊防衛成立前提條件限定為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進行防衛行為過程中,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結果的,不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