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逃稅罪”?——解讀逃稅罪及其數額認定標準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蓬勃發展,稅務活動頻繁的同時逃稅行為也愈加猖獗,逃稅的行為方式也變得更具有隱蔽性和復雜化,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201條做出重大修改以來,逃稅罪時常會被熱點事件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本文將結合現行法律法規針對逃稅罪這一罪名進行梳理。

逃稅,泛指納稅人采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又稱“非法避稅”。避稅是通過各種手段達到減少其納稅的目的的行為,避稅有合法與違法之分,逃稅行為則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避稅行為,當情節達到一定程度就會構成犯罪,會受到刑事處罰。逃稅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可知,對于逃避納稅的行為被稱之為“偷稅”,雖然與我國刑法中的“逃稅”在稱呼上存在一字之差,但是對于什么是逃避納稅的界定具有相同的內涵。逃稅同樣具有刑事違法性,逃稅行為一旦超過一定限度或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或者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行為,以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構成逃稅罪的逃稅額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數額巨大”的標準。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之規定:

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這一規定明確規定了逃稅應予立案的數額是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五萬作為“數額較大”的標準已經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普遍使用,但對于“數額巨大”的具體起點卻沒有相關依據作為參考。逃稅的具體數額標準不易用具體的數字加以確定,因為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留給法官充足自由裁量的權力一定程度可以彌補司法適用不公的現象。

陳營,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曾任職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業領域為刑事辯護,擅長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并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辦案經驗,認真、負責的執業態度廣受委托人信賴和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