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清齋案例

小帥與AABB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參考案例:(2023)浙03民終5667號

2010年10月5日,小帥進入AABB公司工作,從事主管崗位,勞動合同3年一簽,截止至2023年小帥已經和AABB公司連續訂立了至少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然而AABB公司第三次還是和小帥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小帥偶然間了解到,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第三次訂立勞動合同起,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AABB公司仍然與自己訂立的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小帥認為自己作為勞動者的權益被侵犯,向當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ABB公司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AABB公司則認為,公司第三次與小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小帥在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并未提出任何異議,并已按照該合同約定實際履行。應當視為其放棄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駁回了小帥的訴訟請求

庭審過程中,小帥主張已經向AABB公司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

反觀2023年11月1日小帥與AABB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AABB公司主張小帥同意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予以采納。

現小帥以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主張二倍工資差額,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解析:

我國《勞動合同法》在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區分了“可以訂立”“應當訂立”“視為訂立”三種情況。

本案涉及到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則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該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使勞動者在續簽訂勞動合同時能夠作出更多的選擇,可以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甚至可以選擇不繼續續簽合同。

但在實踐中,勞動者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往往處于被動的地位,勞動合同模板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已經擬寫完畢的,迫于就業等各方面的壓力,即使第三次用人單位要求簽訂的還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也會簽字確認。

對于審判者來說,即使第三次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上有勞動者的本人簽字,便可推定為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的結果,導致勞動者要求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主張往往會駁回。在仲裁或訴訟前如何積極向用人單位主張“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愿往往會成為此類案件的關鍵。

勞動者可以通過郵件、郵寄、甚至在工作群發送公告等方式向用人單位表達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