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書綏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

茲委托 ,辦理(號牌號碼或車輛識別代號)

為 的機動車 業務,受托人在上述事項內所簽署的有關文件資料及提供的手續,均是委托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委托書自簽署之日起 天內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簽名或蓋公章): (簽名或蓋公章):

經辦人簽名: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受托人已核實委托人情況,并保證本委托書的真實性。

本委托書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證僅在受托范圍內辦理業務。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復印件作為本委托書的附件附后。 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不得代辦。 委托書的填寫應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否則無效。 委(受)托人為個人的簽名,為單位的蓋公章。 委(受)托人對本頁內容均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