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3年3月中旬,當事人和其他四名同事在出入工作園區時與保安發生糾紛,隨后雙方發生激烈肢體沖突,一名保安在沖突中受傷,被鑒定為輕傷。當事人等五人也被以涉嫌“尋釁滋事”刑事犯罪拘留,關押在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工作開展情況

事件發生后,當事人家屬和其他兩位家屬找到王剛律師,希望王剛律師能夠代理此案,為當事人等三人提供辯護服務。本所王剛律師為以上三位嫌疑人提供偵查階段法律服務。

代理律師詳細了解了本案沖突發生的前因后果,先后多次前往察看現場,聽取在場群眾意見,察看監控視頻資料。并積極看望傷者,做好與受害人的協調工作,積極與園區物業公司進行協商溝通,并陳述利害關系,爭取受害人和物業公司的理解,最大程度爭取和維護當事人利益。

同時,代理律師積極與浦東新區公安機關保持溝通聯系,積極了解案情,陳述律師意見,并提出了取保候審的書面意見,但公安人員認為當事人等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犯罪,并且擬將紀某作為主犯處罰,并于2023年4月10日,做出了不予取保候審的決定,將本案報送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在本案進入審查批準逮捕階段后,代理律師積極與承辦檢察官聯系溝通,提出了《批準逮捕階段律師意見書》,明確了事件的起因,挑釁與防衛的關系,實施的是推搡、拉扯還是主動攻擊行為,沖突行為與傷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沖突現場每個人的位置關系等律師意見。提出了本案發生在園區內,與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等典型的“公共場所”具有一定區別,社會危害性也應另當別論的辯護意見。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規定的隨意毆打他人的七項立案追訴標準情形,本所律師認為本案不符合以上規定,未達入罪門檻。律師按照疑罪從無,以及疑點利益歸于嫌疑人的現代刑事原則,充分闡述了辯護律師的立場和觀點。